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行为,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主要依据为:《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对外使用事项为:
(一)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
(二)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
(三)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
(四)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审批;
(五)受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具体如下:
(一)审批流程:
1、出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公开招租→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2、出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3、对外投资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财政厅审批→产权登记→立卷归档。
4、对外担保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 单位申报
第五条 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拟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对外使用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2、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
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5、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对外投资(包括增资扩股)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2、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权、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7、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8、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9、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10、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投资方上年财务会计报表;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外担保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2、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被担保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担保方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7、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三章 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单位资产对外使用报告的重点为: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权属来源是否清楚;
(二)拟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填报的各类表格有否缺项和填写错误;
(四)拟对外使用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第八条 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向省财政厅提交资产对外使用申请文件(见附件2),并附已审核的上述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财政审批、备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审批、备案流程为:登记→初审→会审→批复。
第十条 省财政厅资产处收到申报文件提交厅办公室登记,录入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呈厅领导阅示,资产处负责人根据批示意见转经办人初审。
第十一条 经办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对外使用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其中:
(一)出租出借资产的审核重点:
(1)出租出借行为是否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2)出租出借是否必要;(3)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是否齐全,如两证不全,是否有产权所有人的授权。
(二)对外投资的审核重点:
(1)投资行为是否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2)投资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3)投资资产(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4)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被投资方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是否良好;(6)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晰。
(三)对外担保的审核重点:
(1)对外担保行为是否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2)对外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3)被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规定;(4)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填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理事项审核表》(见附件3),提交处务会审议后办理批复文件(常用出租复函格式见附件4,对外投资复函格式见附件5)。
省财政厅可视情对拟对外使用资产事项进行现场察看。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主送省级主管部门,地税系统抄送当地财政部门,需要进行公开招租的抄送省产权交易所,厅内抄送预算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局、相关业务处、有资产对外使用收入的抄送综合处。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授权审批的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应将审批文件及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并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使用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表见附件6)。
第五章 资产评估、公开出租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委托产权交易所统一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对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填报《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附资产评估报告送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收到评估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后,经办人对评估机构的资信情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填写《江苏省财政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办文单》(见附件8),经资产处领导审核后,经办人对备案表登记盖章,出租项目分别送产权交易所和拟出租资产单位。
(二)委托招租。拟出租资产单位与产权交易所签订《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书》(见附件9),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出租资产相关证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
2、对承租方的特殊要求条款;
3、其他与公开招租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确定底价。拟出租资产单位在不低于评估备案价的基础上确定招租底价。
(四)公开招租。产权交易所编制招租文件,明确出租资产情况、招租条件、公告日期、时限等,并通过媒体刊登招租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所根据招租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择优确定承租方,并发出承租通知书。
(五)签定合同。承租方在收到承租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与资产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其中常用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0),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所于每季度结束15日内将本季办理公开招租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填制《 年第 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开招租项目成交统计明细表》(见附表11)。
第十七条 经审批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公开招租的资产,程序如下:
(一)成立由单位资产、财务、审计监督等部门组成的招租小组;
(二)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
(三)编制招租文件,并在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现场开标,确定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五)租赁合同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收入,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办法》(苏财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资产对外使用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二十条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办理结束后,省财政厅资产处将资料立卷归档(档案清单见附件12)。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商请×××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函
省财政厅:
我厅下属×××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资产合计×××元。经核,该单位申报手续齐备、资料齐全,我厅拟同意该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资产合计×××元。现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报你厅审批。
请研复。
附:×××单位对外使用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厅局(签章)
二0一×年×月×日
附件4:
出租×××国有资产的函
×××厅(局):
你厅(局)《关于商请×××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函》(文号)收悉。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单位出租国有资产×××,数量×××,账面价值×××元,详见附表。
二、出租的资产(房屋、车辆……),请根据《关于试行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通知》(苏财资[2011]112号)的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资产(房屋、车辆……)出租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我厅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产权交易所办理公开招租手续,租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价格。
三、上述资产出租收入按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部门预算单位则为:上述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请该单位及时做好相关资产的财务、会计处理等工作。
×××产权交易所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省财政厅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二0一×年×月×日
厅外抄送:有关产权交易所
厅内抄送:预算处 综合处 国库处 监督检查局 相关业务处
附件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投资的函
×××厅(局):
你厅(局)《关于商请同意×××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函》(文号)收悉。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单位自筹资金××万元(资产××万元)对××项目投资。
二、请你厅(局)督促×××单位到我厅办理被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
三、请你厅(局)及×××单位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省财政厅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二0一×年×月×日
厅内抄送: 监督检查局 相关业务处
附件7:
备案编号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 报 日 期:
江苏省财政厅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估对象和范围 | |||||||||||||||||||||
组织形式 | □行政 □ 事业 □ 社会团体 □企业 □ 其他 | ||||||||||||||||||||
资产所在地 | 省 市 县(区) | ||||||||||||||||||||
资产评估委托方 | 联系人 | 电话 | |||||||||||||||||||
上级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主管部门(机构) | 联系人 | 电话 | |||||||||||||||||||
经济行为批准单位 | 批准文号 | ||||||||||||||||||||
经济行为类型 |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分立、清算 □其他 | ||||||||||||||||||||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及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名称 | 电话 | |||||||||||||||||||
资质证书编号 | 机构诚信记录 | □良好 □提示 □不良 | |||||||||||||||||||
签字评估师姓名 | 诚信记录 | □提示□不良 | □提示□不良 | ||||||||||||||||||
证书编号 | 执业时间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方法 | ||||||||||||||||||||
账面值 | 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 股权( %) | |||||||||||||||||
评估值 | |||||||||||||||||||||
评估机构意见: 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质、执业资格,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评估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意见: 已核,同意评估报告,申报备案。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上级部门意见: 同意转报备案。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转报备案。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材料齐全,同意备案。 (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
资 产 评 估 详 细 结 果
(申报单位盖章)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帐面价值 | 调整后 帐面值 | 评估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一、流动资产 | |||||
二、长期投资 | |||||
三、固定资产 | |||||
其中:房屋和建筑物 | |||||
车辆 | |||||
其他 | |||||
四、无形资产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五、其他资产 | |||||
六、资产总计 | |||||
七、流动负债 | |||||
八、长期负债 | |||||
九、净资产 | |||||
十、股权( %) |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财政部门,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一份送产权交易(拍卖)机构,或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单位。
附件8:
江苏省财政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办文单
资产评估备案编号:苏财评备[20××] ×号
资产占用单位: | |
产权上级单位: | |
产权主管单位: | |
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为××单位公开招租××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 |
经济行为申报文号 | |
一、审核情况: 我厅于20××年×月×日收到该项目申请备案材料,该项目以下备案材料齐备,请领导审定。 二、产权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备案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文号)一份。 (三)相关材料。 材料齐备 同意备案 经办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9: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书
委托单位:
受托产权交易机构: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 | 委托单位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 话 | ||||
委托事项: | ||||||
1.委托方对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要求条款内容,由委托方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2.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为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 4.按规定承担手续费费用。 | ||||||
受托产权交易机构 | 名 称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
开户行 | 账号 | 手续费 | ||||
1.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2.对招租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对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
1.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委托和约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若有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委托书所附委托方提供资料所述内容由委托方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一份,受托产权交易机构二份。
委托方:(盖章) 产权交易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三方: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甲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坐落 | 用途 | 房屋 总层数 | 所在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第二条 租金:月租金年租金,租金总额(大写)。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按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押金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 乙方不得转租租赁房屋。
第六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用途符合甲方公开招租有关要求。
第七条 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分的维修。
4、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条 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分。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
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5、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特别告知:
1、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必须在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
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也不承担其他费用。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签订合同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6、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有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有关拆迁事项的特殊约定:
1、如遇拆迁,且拆迁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
2、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但乙方有权依据拆迁时的本市拆迁规定享受其自行装修部分的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3、当甲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乙方可根据拆迁时的本市拆迁规定与动迁部门具体协商相关补偿,乙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为双方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讯地址为,乙方若需变更,须于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否则甲方仍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江苏省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租赁双方、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2:
档 案 清 单
1、批复文件
2、单位申请文件及有关附件
3、其他资料、公开招租情况、租赁合同等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50号
邮编:224002
电子邮箱:zld@yctu.edu.cn
综合科:通榆校区大学科技园205,电话:0515-88233887
资产经营科:通榆校区大学科技园207,电话:0515-88233387
技术转移及园区管理科:通榆校区大学科技园203,电话:0515-88233116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50号
邮编:224002
电子邮箱:zld@yctu.edu.cn
综合科:通榆校区大学科技园205,电话:0515-88233887
资产经营科:通榆校区大学科技园207,电话:0515-88233387
技术转移及园区管理科:通榆校区大学科技园203,电话:0515-8823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