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盐城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01 点击数: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和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盐师院〔202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依法依规认定的产权归属学校、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支持教学科研建设的资源。按照投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即对全资、控股和其他参股企业管理。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其他资产和权益,主要包括:非投资型实物资产和非投资型无形资产。

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学校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场地,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墙体以及新媒体广告经营权等。

非投资型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和与其相关的一切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现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经营单位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学校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经营性资产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工会、团委、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保卫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图书馆、成教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对全校各类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讨论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考核评价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学校独资企业,是学校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将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条 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应当提高资产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定期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接受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考核与评价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等。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学校的经营性资产使用负全面的管理责任。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实体要建立健全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应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定期清理、检查。每年定期完成对各种资产进行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填报各类资产的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企业必须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核后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所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定期向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的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和程序,应聘请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确定受托经营单位,与其签订《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含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等相关规定,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意见,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报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并公示后实施。超过以上限额的资产出租,还需按规定程序与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核销)产权的行为。

经营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经营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经营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应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程序: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附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处置。

第十七条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应根据审批的资产处置文件进行资产划转和调账。同时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对实物资产的报废要逐一进行清点,按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处置;资产处置的转让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均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交由学校指定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九条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资产使用现状提出建议,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交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让为经营性资产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办理划转、审批手续。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六章 保值增值及其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原则。

第二十三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制定下属全资、控股企业、非法人经营实体综合绩效评价和对负责人的考核办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非法人实体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与考核各经营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有: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总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不良资产比率等。

第二十五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均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任期考核的依据,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经营好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其保值、增值。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学校部门年度考评和岗位绩效考核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营性资产流失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与《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盐师院〔2021〕91号)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盐城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